宗教立法之目的與方向-2010年9月16日99年度寺務管理發展研習會暨宗教法制與宗教自治研討會(中華佛寺協會主辦)
  2015-06-08
我國憲法第13條明文保障宗教自由,然除在行憲前於民國18年制定監督寺廟條例外,並無其他法律保障宗教自由及規範宗教活動。由於我國自民國38年起,在台灣地區實施戒嚴,直到76年方解除戒嚴,國家實施戒嚴長達38年之久,並未實施平時憲政,致在戒嚴時期政府對長老教會、新約教會及一貫道等宗教採取干預政策,有關保障宗教自由之憲政討論不發達,且未認真探討宗教立法之適當政策。
    內政部自民國42年起,即廣泛收集國內外相關法令,先後研擬相關法律等案多種,初期偏重宗教管理。尤其民國84年前後宗教詐欺案頻頻發生時,政府開始積極制定宗教團體法之草案。然立法過程中,國內部分宗教團體頗思在此法案中解決存在多年的靈骨塔問題及非法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問題,爭議頗多,致完成立法的時間一再拖延,目前官方與民間皆有在本法以低度立法方式完成立法之共識,但迄今仍未能奏功。
    本文分為三大部份,一為第二節宗教立法之目的,筆者分析現今各國宗教立法之目的,試為我國宗教立法找到合理之定位。二為第三節宗教立法之方向,筆者試依民主國家中之美、德、日等相關立法例,並以宗教團體法草案部分條文,分析我國宗教立法應重視之方向。三為第四節結論,試評目前宗教團體之若干問題。
詳參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99年度寺務管理發展研習會暨宗教法制與宗教自治研討會(中華佛寺協會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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