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律師界執業的困境-2009年3月,全國律師13卷3期
  2015-06-08
一九八○年鄧小平為推動經濟改革,恢復自反右派運動禁絕的律師制度,依當時律師法(一九八二年)規定,律師是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係在國家設置的律師事務所工作,所從事者起初以商事法領域為主,惟隨著社會環境的需要,中國律師也從事刑事案件的辯護。律師地位的改變主要來自一九九六年修正之律師法,依該法第二條規定,律師係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而非以往的國家之法律工作者,但同法第一條明定律師在社會主義法制中的積極角色,此與一般民主國家之律師是自由與獨立的專業人士不同。
    近年來,中國律師除執行業務外,亦有部分律師藉由訴訟從事社會改革,惟因中國本質上為一黨專政的國家。司法不獨立,且人民在憲法上的基本權利受到嚴重限制。在此種環境下,律師要發揮其專業能力與監督制衡政府的功能,自然大打折扣,也造成中國律師界執業的障礙。本文以中國法學界與實務界最常討論的兩個領域---刑辯律師與維權律師為主題,分在第二節與第三節就其成因、困境及相關律師之努力作一析述,第四節為小結,兼探討解決刑辯律師及維權律師困境之途徑。
詳參二00九年三月-全國律師 十三卷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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