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策司法改革 也要維護司法尊嚴,2011年6月24日,中國時報
  2015-05-21
歷經二十三年審議的《法官法》終於在日前三讀通過,然而,社會各界並沒有太多的喜悅。令人訝異的是需要政績表現的馬總統與司法院賴院長並未藉此時機提出具有歷史高度的願景,法律人出身的在野黨領袖也未發表期許,最受打擊的是法官,尤其是埋頭苦幹而操守判決俱優的好法官。
  在這一波司法改革中,若法官不能藉此機會表現出嚴謹、專業與自律的審判行事,將無法贏取人民普遍的信任,那麼,《法官法》的實施成效恐怕不大。但司法威信的建立不單是靠法官個人與群體的努力,也要其他法律專業團體、新聞媒體、政黨與人民等的支持,才足以奏功。
  以筆者多年執業律師的經驗來談,我認為台灣的司法較以往已有進步,雖然它仍有改善的空間。一九八七年七月我國解除長達三十八年的戒嚴,台灣的律師界開始推動憲政與司法改革,當時司法界仍流傳一些審判關說的流言,司法院長林洋港仍兼任國民黨副主席,我記得我為若干勞工運動案件辯護,引用憲法或外國判例,法官大多將我視為異類,甚至當面告知此種作法不符國情,但是也有法官在保守的司法環境下作出法外留情的判決。然而,數年後,法官履歷不必填寫黨籍,候補法官裁判書類事前送閱制度廢除,法官協會成立,律師援引憲法或外國學理判例逐漸被法院接受,也有法官主動為現行法律是否違憲聲請釋憲。在一九九九年第一次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後,法官的專業度提升,問案態度改善,加上刑事訴訟採取交互詰問制度,法律扶助制度建立等,要說台灣的司法沒有進步,實有偏失。
  司法在現代民主國家中必須嚴守權力分立的立場,不容行政與立法侵犯。可是迄今為止,我國法院判決卻不全然為行政機關遵守,最明顯的例子為中科三期環評為台灣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違法,行院院及環保署卻持異議,不加執行。而司法講求程序與證據,外行人未必瞭解。判決結果必定分出勝負,敗訴一方難免不滿,此皆增加國人對司法的議論。加上我國政黨往往衹選擇性尊重其有利的判決,而儘管前後兩任總統都是法律人背景,卻不像外國元首(如南非曼德拉)服膺法院最後的裁判。這些不利於法治國家的社會因素,評論我國司法現況不能不加以考慮。
  監督與批評司法,使得司法機關加強其問責性,此有助於司法的進步。但是評論過重,有時不分青紅皂白即嚴刑拷打,動輒稱呼法官為「恐龍」法官,使司法機關在國人面前抬不起頭來,對司法改革助益不大,亦非國家長遠之福。今年初,鑽研法律倫理的王寶輝律師在《月旦法學雜誌》撰文,指出三十年來台灣司法人員反思能力、司法責任及尊嚴意識高度展現,司法風紀已有改善,任意指摘司法人員普遍貪瀆,對絕大多數司法人員並不公平。除王律師批判的此種風氣外,我也不相信法官可以在不受尊重與遭受羞辱下,仍維持其公信力。何不換個方式,一面監督批評,一面加油打氣,此是否是使司法改革較有成就的作法?
  據報載,司法院在此次法官法立法後的配套是建立法官倫理制度,積極研擬相關法規,也加強在職進修,這是一種務實的作法,但是回到本文的原點,法官自覺應是此次司法改革的重心,法官個人與法官群體的自律是成敗的關鍵。吾人關心司法,必須一直提醒何者為正本清源之計,但也不應一直對司法採取壓迫式的攻擊,逼其唾面自乾。而總統、在野黨領袖、司法院長或其他社會意見領袖是否也該多發聲,為好法官打氣,為建立令人信賴與尊敬的司法攜手累積與努力?台灣解嚴已經將近二十四年,不能總是繞著原地打轉,對於司法改革,我們尤須真功夫,而非追求鋸箭式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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